美国合理化销售税和使用税协议 - 第一章 宗旨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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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2日通过,2014年10月8日之前完成修订
(此协议分别在2003年11月19日、2004年11月16日、2005年4月16日、2005年10月1日、2006年1月13 日、2006年4月 18 日、2006年8月30 日、2006年12月14 日、2007年6月23 日、2007年9月20 日、2007年12月12 日、2008年 4月2 日、2008年6月18 日、2008年9月5 日、2008年12月6 日、2009年2月26 日、2009年5月12 日、2009年9月 30 日、2009年12月17 日、2010年3月31 日、2010年4月30 日、2010年8月17 日、2010年10月7 日、2010 年 11月 8日、2010年12 月 13 日、2011年5月19 日、2011年12月19 日、2012年5月24 日、2012年10月 7 日、2013年10月30 日、2014年5月15 日和 2014年10月8 日进行了修订)
第一章
宗旨和原则
101部分:标题
该多州协定应被称为或引用为《合理化销售和使用税协议》。
102部分:主要宗旨
此协定的目的是简化该协议成员州的销售和使用税的管理并使其适应现代需要,从而大幅降低税收遵从负担。该协定主要集中于改善所有卖方和所有下文提及的商业类型的销售税和使用税管理系统:
1.州级的销售税和使用税税收管理。
2.州和当地税基的一致性。
3.主要税基定义的一致性。
4.所有成员州的主要登记系统和电子登记系统。
5.州和当地税率的简化。
6.所有应税交易的统一来源补充规则。
7.简化免税管理。
8.简化纳税申报表。
9.简化汇税。
10.保护消费者隐私。
103部分:保留征税权利
该协议不能被解释为试图影响协议成员州,使其对任何一件商品或服务征税或免税,但若成员州选择对某一商品征税或免税,该成员州应遵守此协议第三章相关定义的规定。
104部分:定义条款
该协议定义了在协议范围内使用的条款及成员州的销售和使用税法律的实施。定义相关条款并不是为了影响关于其他税种的条款的解读和实施。
该 协议进行定义的所有条款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表格和它们在协议中的位置见该协议的附件B(定义索引表)。该协议的第二章中列出了在协议范围内使用的定义条 款。协议的附件C(定义库)中列出了多个关于成员州销售和使用税法律的实施的统一定义。未在附件C中列出的定义在被应用到协议的特定部分时会被定义,并被 列入协议的该部分。附件与协议条款的作用相同。
105部分:自动贩卖机的处理
本协议的条款不适用于自动贩卖机的销售,且不限制成员州如何对自动贩卖机的销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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