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移民局发布职业移民和非移民签证有关规定征求意见草案
2016-04-18 17:49 来源:网络 点击:次 编辑:易辰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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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局于2015年12月31日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发布了名为保持一类、二类和三类优先职业移民及改善高技能非移民劳工专案(Retention of EB-1, EB-2 and EB-3 Immigrant Workers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High-Skilled Nonimmigrant Workers)的法案征求意见稿。这个期待已久的法案包含了许多有利于职业移民的条款,其目的是通过对现有法规中涉及某些职业移民和非移民签证的有关规 定进行修改以便更有利于美国吸引和保持高技能外国工人,它的涉及范围广泛,可能惠及人数众多的职业移民申请人。下面是该法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该法案对移民局长期来有关美国21世纪竞争法案(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Act, 简称AC21)和美国竞争和劳工改善法案(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and Workforce Improvement Act, 简称ACWIA)中有关外国劳工的政策和实施程式进行了澄清和改善,从而改善了移民局在案件审批中的一致性。
该法案使美国雇主能够更好地雇用和保持那些移民申请(I-140)已经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同时也使这些申请人在工作中有更大的灵活性。该法案使有关申请人能够通过晋升,在现有公司更换工作,更换雇主和寻求其它工作机会来寻求进一步发展的灵活性。
该法案通过限制允许自动撤销某些已经获准的移民申请的适用范围来改善某些移民申请(I-140)已经获得批准的申请人更换工作的能力。该法 案允许那些移民申请(I-140)待批时间超过180天的申请人继续保持其移民申请的有效性而不会仅仅由于雇主撤回申请或停止经营而导致申请被撤销。以上 不适用于欺诈、重大不属实(major misrepresentation),劳工纸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况并且申请人仍然需要有新的工作机会(new job offer)和新雇主赞助其移民申请。
该法案澄清了在什么时候申请人可以在递交调整身份申请时保持优先日期,包括由于雇主撤回申请或停止经营而导致移民局对其I-140申请撤销 的情况。也就是说某些I-140申请获得批准又被撤销的申请人仍然能够保持其优先日期只要I-140批准被撤销不是由于欺诈、劳工纸无效等原因。
该法案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某些持E-3, H-1B, H-1B1, L-1, 或O-1签证的高技能外国工人申请一年无限制(unrestricted)的工卡:
1. 其I-140申请已经获得批准;
2. 由于排期而无法调整身份;和
3. 能够证明由于有特殊情况而可以颁发工卡(compelling circumstances exist which justify issuing an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需要说明的是此类工卡只有在有限的情况下才能延期。
该法案澄清了H-1B有关申请的种种政策和程式,包括H-1B申请,延期,如何决定H-1B Cap申请例外情况和名额的计算,H-1B的可移动性(portability),H-1B工作的执照要求等。根据该法案有关规定,在需要执照的H-1B 工作申请的情况,如果执照申请已经递交但州政府或地方政府要求必须有社安号才能接受或批准此类申请的话,那么该执照要求将被视为得到满足。另外如果没有执 照的申请人的工作所在州允许在有执照的人员监督下工作,那么执照的要求也被视为得到满足。
该法案还允许某些高技能非移民签证的持有者在工作终止时有60天宽限期以便其能够从容地寻找新工作或申请请其非移民身份的延期。适用的签证 类别包括E-1、E-2、E-3、H-1B、H-1B1、L-1或TN。在此宽限期内不能工作并且移民局有权根据情况缩短或取消宽限期。
该法案还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允许自动延期工作许可180天如果下列条件得到满足并且废除了工卡申请90天的期限:
1. 与以前申请理由相同的I-765申请已经递交(临时保护身份(TPS)申请人除外);
2. 工卡延期申请在原工卡到期前递交;和
3. 工卡申请人在所要求的截至日期前一直符合工卡条件并且独立确认(independent adjudication)申请人符合工卡要求不是工卡延期的先决条件(例如必须先有I-130 或I-140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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