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税务介绍
税收制度
正如世界上绝大多数的税收制度一样,巴基斯坦的联邦税收分为两大类,即直接税和间接税。现对有关这些税收管理性质的广泛描述说明如下:
直接税
直接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作为财富税的补充之用。为了征收税款和计算总收入,所有收入应按下列名目进行划分:
1. 薪金;
2. 证券利息;
3. 产权收益;
4. 业务收入或职业收入;
5. 资本利得;
6. 其他来源的收入.
个人税
所有的个人、未注册企业、协会等都须纳税,税率从10%到35%之间不等。
公司税
在巴基斯坦注册成立的所有上市公司(除银行公司)均应进行纳税评估,并按39%的公司税率纳税。但是,有效税率可能会因行业、所在地、出口货物等相关津贴及豁免而有所不同。
跨公司股息税
一家上市公司从一家巴基斯坦公司获得的分红应按5%的税率纳税,而外国公司获得的分红则应按15%的税率纳税。由发电公司发放或分配的跨公司股息享受减按7.5%的优惠利率。其他公司的适用税率为20%。由公司支付给所有非公司股东的股息须缴纳10%的预提税,且该预提税可视为就这一收入来源的完全和最终纳税义务。
股息收入处理
下列情况所获得的股息收入可享受免税,前提是金额不得超过10,000巴基斯坦卢比。
1. 由非本地居民从巴基斯坦投资公司设立的国有企业共同基金中获得的股息。
2. 由国内公司从海外获得的分红收益,前提是该企业只向国外专门提供中央收入委员会批准协议中的技术服务。
单方税额减免
居住在巴基斯坦的人有权享受其国外所得收入的税收减免,前提是这些收入已在国外纳税。对于此类收入,可允许按巴基斯坦或国外的平均税率进行适当减免,以较低者为准。
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巴基斯坦政府迄今已与39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包括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这些协议针对在巴基斯坦发生的不同类型收入设置了税率上限,同样也对不能单方面修改的征税设置了一些基本原则。与巴基斯坦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名单如下:
奥地利 |
比利时 |
孟加拉国 |
加拿大 |
中国 |
丹麦 |
埃及 |
法国 |
芬兰 |
德国 |
希腊 |
印度 |
印度尼西亚 |
伊朗 |
爱尔兰 |
意大利 |
日本 |
南韩 |
黎巴嫩 |
利比亚 |
马耳他 |
毛里求斯 |
沙特阿拉伯 |
新加坡 |
波兰 |
罗马尼亚 |
瑞士 |
泰国 |
斯里兰卡 |
瑞典 |
土库曼斯坦 |
英国 |
土耳其 |
突尼斯 |
哈萨克斯坦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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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
巴基斯坦进口和出口的商品应按照《巴基斯坦海关关税》中规定的税率缴纳海关关税。以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形成的海关税约占总税收收入的37%。关税税率结构是由大量的社会经济因素决定的。不过,总体方案对奢侈品以及非必需品设置了更高的税率。进口关税的工业偏差体现在,保持对工业厂房、机器及原料按较低税率征税。
中央消费税
对在巴基斯坦生产或制造的数量有限的商品以及提供的服务征收中央消费税。对于大多数的项目,中央消费税是根据价值或零售价进行征收的。但是,有些项目是根据重量或数量征税的。按照用于世界各地的“统一商品名称及编码系统”进行商品分类。所有出口品均免征中央消费税。
营业税
在经济活动的各个阶段,对所所有进口到巴基斯坦的货物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进口商承担应付税费;对于在进行任何业务的过程中在巴基斯坦取得的所有供给品,由注册人按1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要有进项税调整的内置系统,并且注册人可对其早期阶段所纳税款进行调整,用以抵减其供给应纳的税款。如此一来,在任何阶段缴纳的税款都不超过供给品总销售价格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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