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R”也涉及专利方面的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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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的案子时常发生,而且在科技界这种诉讼就更多了,最近又一起关于“VR”技术的知识产权侵权案又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具体情况下面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ZeniMax Media公司(以下简称ZeniMax)将三星电子诉至法院,指控虚拟现实头盔Gear VR侵犯其技术权益。而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三星电子继续进行Gear VR的开发,与此同时并未获得ZeniMax的技术专利授权和许可。
2017年2月,备受关注的全球VR第一案“ZeniMax诉Oculus VR专利纠纷案”,经美国德州达拉斯地区法院的陪审团裁定,Oculus VR须支付5亿美元给ZeniMax。
该案之所以备受关注,主要因为Facebook曾于2014年以30亿美元收购了Oculus VR。
回溯双方的纠纷和争议,2014年5月,在Facebook宣布收购Oculus VR不足2个月时,ZeniMax起诉称Oculus VR涉嫌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研发了包括Rift头显在内的虚拟现实系统。
起初,很多人以为这场纠纷属于专利纠纷,但实际情况可能并没有那么简单。
2017年2月1日,达拉斯地区法院陪审团驳回了ZeniMax提出的“盗窃商业机密”的指控,但Oculus VR使用的计算机代码侵犯了ZeniMax的版权,此外,Oculus VR还违反了与ZeniMax签署的保密协议以及不当使用了ZeniMax的商标。
由此可见,ZeniMax与Oculus VR两者之间的纠纷主要包括:商标、保密协议以及软件代码著作权等。
也就是说,在人员、技术、资本等领域,ZeniMax与Oculus VR之间曾经或试图发生更多的关系。
而回到双方的诉讼案件中,恰是因为双方之间有着很多“难解难分”的关系,使得Oculus VR很难切割清楚,其在VR领域的创新成果有多少与ZeniMax相关。
这些纠纷通常涉及离职员工与原公司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离职员工利用原公司的条件或按照原公司要求进行特定研发离职创业后所申请专利的归属问题等。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简单说,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员工与公司没有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话,那么,职务发明的申请权及所有权均属于单位。
而在ZeniMax与Oculus VR之间的纠纷中,虽然目前法院尚未对特定的专利技术及产品归属及侵权作出判定,但是,从案件庭审的信息来看,Oculus VR确实存在利用了ZeniMax相关代码或成果的情形。
而回到ZeniMax公司诉三星侵权案件,可以说,这是连锁反应。一方面,在ZeniMax诉Oculus的案件中,后者被认定以不正当的形式从ZeniMax获得了一些信息或技术;另一方面,三星Gear VR系三星与Oculus合作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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