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L1签证对受益人的职位职责要求
2020-12-02 16:36 来源:www.poagent.com 点击:次 编辑:易辰国际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内跨国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职位;仅仅是职务名称中含有“经理”或者“主管”字样是不够的,该职务的职责描述必须满足法律定义中的要求:
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Managerial Capacity)主要包括:
管理一个公司,部门或公司的组成部分;
监督和掌管的其它监督部门,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公司重要部门或分支机构;
对其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任命,罢免和解雇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其直接监督的员工);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能够自由裁量的权力。
例如: 高先生在国内开办有一家连锁蛋糕店,公司一共有一百多位雇员,米小姐是5人采购小组的主管经理负责日常采购业务、与供应商谈价格、交货及付款相关事宜工作的检查和管理工作,现在高先生想到美国发展业务,美国成立的新公司想为米小姐申请L1A签证,米小姐虽然有经理的头衔,但是她没有对其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任命、罢免和解雇的权力,从严格意义上分析并不能完全满足法律对高级管理职责的认定,想要申请L1A签证会十分困难。而方先生是蛋糕店的总主管经理,其工作职责是负责对蛋糕店内部各个部门主管经理的管理及日常的人事任免,方先生就可以考虑作为适格的人选申请L1A签证前往美国进行工作。
行政主管决策性职责(Executive Capacity)主要包括:
指导公司的管理,指导公司某个主要部门或功能的管理;
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目标和政策;
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程度的自主裁决权;
只接受董事会、股东会或者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的监督或指导。
例如: 徐先生为国内一家上市公司的CEO, 现在该公司在纽约成立了分公司, 美国的分公司想要为徐先生申请L1A签证将其派往美国以筹备公司在美国上市的相关工作。 徐先生作为中国公司的执行董事,参与公司的内部各项核心事务的决策和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 其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符合L1A对于高级行政主管的规定。美国分公司可以为其申请L1A工作签证。
总而言之,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高管)需要具有必要的权力,而且他的大多数职责是运营管理或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政策。高管主要是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公司的主要部门,通过公司其他员工的工作,实现公司的目标。高管可以直接管理或指导公司内部的日常运营或管理,但是日常运营或管理应该由部门经理直接管理而不是由高管直接管理。
一线主管或经理,即直接管理和监督非专长员工的工作,是不满足移民法对高级管理职责的认定,没有资格获得L1A,即使其职务头衔中含有“经理”或者“主管”字样。而管理和监督专业人士的一线主管是有资格获得L-1签证的。 专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生、外科医生、和老师在小学/中学、大中专院校、院校、或神学院。
证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受益人工资单据;
受益人人事记录;
受益人培训记录;
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信等。
特别提示:确定受益人的职位是否是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的时候,申请材料中要有对受益人职责的具体的描述,同时要提供公司的组织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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