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L1签证申请条件材料和家属L2签证
2020-12-02 16:47 来源:www.poagent.com 点击:次 编辑:易辰国际
美国L-1签证美国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L-1 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在美国以外拥有企业,或是此企业的雇员。
二、申请者必须在美国成立分公司,并且是此分公司的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
L-1 适用于为在美国有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分部,或关联公司的企业工作的外国人。他们由跨国公司内部调派到其美国公司暂时工作, 担任:经理或总裁 (L-1A签证)
需要专门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如高级工程师、市场总监或会计师等 (L-1B签证)
跨国公司经理 L-1 可以在美国公司运营一年后直接提出移民申请,其申请属于一类优先,不需要事先耗费大量时间从美国劳工部获得劳工证,也不必象投资移民那样投资五十万或一百万美金。 L-1 拿到的绿卡即是永久绿卡,不必象投资移民那样先拿两年临时条件绿卡,快满两年时还得申请取消条件。
目前美国对 L-1 签证没有年度配额限制。
美国移民局要求 L-1 申请者在过去的三年当中,该雇员有在此国外跨国公司从事过一年以上的相关工作。在美国已经停留超过两年的学生或其它人士也不能申请 L-1 。
移民局对 L-1 人员的薪金没有具体规定。
L-1 期限
美国新公司:成立一年内的美国公司。美国移民局一般对美国新公司的 L-1 先批准一年至三年,之后可以作延期。每次延期一般为两年或三年。
美国老公司:成立超过一年的美国公司。美国移民局一般对美国老公司的 L-1 批准两年或三年,之后可以作延期。
L-1 A 总共不超过七年。 L-1B 总共不超过五年。
L-1 家属的 L2 签证
L-1 人员的家属(配偶和 21 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获得 L-2 的身份,跟随来美国。办理相关手续后, L-2 可以在美国公立学校就读并可享受本地学费。 2002 年新的法律允许 L-1 的配偶 L-2 在美国合法工作。 如果您的亲属需要 L2 签证申请的帮助,请与美国国际商务会员中心联系。
L-1 主要申请文件
在美国注册成立跨国公司的美国分公司以后,即可申请 L-1 签证来美工作,管理此分公司的运营。
新成立的跨国公司的美国分公司 L-1 申请者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为:
公司注册,股权证(需证明控股权)及联邦税号场地证明, 如办公室租约场地之彩色照片购买办公设备的收据
非新成立的跨国公司美国分公司 L-1 申请者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为:
公司注册,股权证(需证明控股权)及联邦税号
场地证明, 如办公室租约
场地之彩色照片
购买办公设备的收据
销售单据,海关单证,银行对账单,年度报表,广告宣传单等等
相关的材料文件
海外总公司材料:
公司注册登记证 ( 营业执照 ) ,税务登记证 ( 及税务条形码证 )
工资单
销售单据
银行对账单、税单
年度报表
广告材料,电视广播广告、平面广告、展会照片等
产品宣传画册等等
个人材料:
护照 、学历,文凭 (非必需) 、工作经历等 及公证
最新法规:
2005 年 3 月 8 日起生效的布什总统签署的综合开支法案,有关 L1 签证内容包括:
反伪调查费, 3 月 8 日起,首次申请 L1 者都必须交纳 500 元的反伪调查费,申请人眷属不需纳交,申请延期或更换雇主也不需再交。
L1 集体申请来美的经理及专才,在来美前于担保公司的服务时间,从 6 个月增加到 12 个月。个别申请的 L1 员工则仍可服务 6 个月即可。
持 L1B 签证以「特别技能」来美的人员,在美工作不得属于本公司以外其它公司的节制,也不得派往其它公司担任与「特别技能」无关的工作。
成立美国公司及办理 L-1 签证程序:
成立一家海外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须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必须跟据市政府、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则进行注册登记。现时,美国的各行各业都有其独立的行业法,而每个行业的经营者都须遵循其行业的法规处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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