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荷卢商标注册的详情介绍和注册方式
由于名族,制度,经济,历史以及国土接壤等原因,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建立了一个统一的经济联盟。其总部设在布鲁塞尔。1958年2月3日,在海牙正式签署《比荷卢经济联盟条约》,1960年11月1日正式生效,为期50年,期满后可顺延10年。比荷卢经济联盟宗旨是发展3国关系,协调3国之间的财经和社会事务政策,加强与大国的竞争地位。
在商标保护方面,比荷卢也是有统一的一套法律来保护。比荷卢联盟商标法于1963年4月25日、1968年8月19日和1969年6月30日分别被荷兰政府、卢森堡政府和比利时政府批准,1971年1月1日 正式生效,取代了原来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的商标法规;1983年11月10日修改商标法,1987年1月1日生效;1989年7月1日生效的行政法规;1989年7月1日生效的实施细则。为了更好的适应欧共体协调法令,比荷卢联盟修改了商标法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目前,一份注册申请效力即可获得比荷卢三个国家的保护。
比荷卢的商标权的获得是基于申请在先原则。可以注册的商标类别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集体商标、色彩商标。比荷卢联盟采用商标分类为商品和服务尼斯国际分类。其一份商标申请可以指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但商品或服务超过三个类别时,每增加一类需要加相应的费用。
比利时、卢森堡、荷兰都是《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书》和《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的议定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因此申请该商标,可以通过单一国家注册,也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该国的方式注册。
比荷卢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部门为位于海牙的比荷卢联盟商标局。比荷卢没有统一的商标注册簿,效力覆盖比荷卢联盟所属3个国家。只要商标申请人依法交纳 商标申请费,比、荷、卢三国各商标注册局也可以受理商标申请。受理商标申请的机关应确保申请文件符合商标法规的要求。审核商标申请文件后,商标受理机关认 为商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出具申请受理书并注明商标正式申请日。商标申请人向比荷卢联盟商标局或各国家商标局提交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即可在比荷卢联 盟3个国家获得商标注册保护,但就比荷卢联盟各部分地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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