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爱尔兰商标法规定,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驳回的绝对理由
注册A簿和B簿的区别已被1996年新法所废除。注册申请驳回的绝对理由基于第89/104/EEC欧盟法令的规定。
以下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即使注册,也应被宣告无效:不能用书面形式表现或无法将一个主体的商品或服务同另一主体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商标仅仅由在商业中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或提供时间或其他类似特征的标志所组成;仅仅由本国语言或商业正常公认实践中的通用标志所组成的商标;仅仅由来源于商品特性的商品外观所组成的商标;仅仅由必须获得某种产品技术效果而采用的产品外观所组成的商标;仅仅由能给商品带来实质价值的商品外观所组成的商标;违反公共秩序或公认道德准则的商标;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等特征上欺诈公众的商标;根据欧盟法律禁止在爱尔兰使用的商标;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爱尔兰国徽或类似国家标志、徽章,除非征得爱尔兰企业、 商业及就业部的同意;其使用会导致误导或严重冒犯的爱尔兰国旗图案。如果在申请日前商标已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则以上第3—5种驳回理由可以被克服。
注册官可以拒绝含有下列成分的商标的注册申请:“专利”、“已获专利”、“注册商标”、“版权”或其他有类似效果的文字或标志;公共机关的任何徽章、标志或图案,除非已征得该机构的同意;诸如“标准”一类的被1961年工业研究及标准法第31章所禁止注册的文字或首字母缩写;《巴黎公约》第6条所保护的旗帜、徽章、国家标志、官方标志、印记或防伪标志,除非征得相关机关的同意。国际政府间机构的徽章、旗帜、标志及名称和缩 写也同样适用。如果注册官发现商标的某个部分并不显著而且将会导致公众无法定商标的保护范围,将会要求申请人对该部分放弃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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