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商标常见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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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中国大陆的,可以注册香港商标吗?
当然没问题,全球的企业或个人,都可以在香港申请商标。
■ 我在香港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可以使用该商标并受法律保护吗?
商标是依据地域原则来进行保护的。如果注册在香港,只在香港本地被保护。反之,如果商标注册在中国大陆,只在中国大陆境内接受保护。
■ 申请香港商标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申请香港商标条件:
(1)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或是公司的营业执照;
(2)商标的图案、名称;
(3)确定申请类别。
商标申请并无国籍限制,任何人士都可以去申请特有的商标标识。香港商标注册成功后可以在中国大陆进行备案或是授权使用,或者进行再注册。
■ 我应采取什么策略来保护我在中国香港以及中国内地的商标?
答:以下列出一些你应考虑采取的策略:
采用一个与别不同和不会侵犯他人权益的商标。侵犯驰名商标的意思可包括使用该商标或类似的商标于不相同的货品,因此,即使您的产品与该驰名商标所涵盖的产品极为不同,你亦可能会被指侵犯他人权利。
内地的商标注册及保障制度与香港并不相同,因此您应分别在两地注册你的商标。如只在内地注册某商标,该商标并不会自动在香港获得保护。应尽早为的商标注册,以确保您可在业务上使用该商标,并可对任何侵权行为即时采取行动。
如您准备为使用商标批出特许,您应订立一个完善的特许计划。
如有人在香港侵犯您的商标,您应根据《商标条例》采取行动。
如发现您在香港的货品或服务的商誉及声誉受到别人冒充,您应采取法律行动。
■ 驰名商标毋须在中国香港使用或享有声誉。是否不会因不予使用而被删除?
答:即使拥有人没有在中国香港经营业务或拥有商誉,驰名商标也可得到某程度上的保护 (如拥有人有权反对就不同货品服务而提出的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但透过注册 (防御商标除外) 而得到的保护必须有实际使用支持。
■ 驰名商标有什么其他的保护?
答:如某商标的使用对某驰名商标的显著特性或声誉构成不公平的利用或造成损害,则有关驰名商标的反侵犯法律程序可扩大至不同的货品或服务。即使没有在香 港经营业务,有关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相类似的货品或服务被侵犯性的使用,并相当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则驰名商标拥有人有权发出强制令。极为驰名的商标可获 防御商标保护。
■ 新的商标法例是否仍然如旧法例将商标注册区分?A部和B部?
答:新商标法生效之日,既有的注册商标已转移至新的注册纪录册。此新的注册记录册与依旧法例(第43章)的注册纪录册不同,不将商标注册区分A部和B部。
■ 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有何区别?
答: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区别:
(1)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2)功能不同。服务商标仅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企业名称则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
(3)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服务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
(4)专用权范围不同。服务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
(5)表现形式不同。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
(6)适用法律不同。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有很大差异,商标则是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
(7)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允许他人使用。
■ 何时可依公约优先权在中国香港提出注册申请?
答:虽然理论上可以在规定的六个月优先权期间的任何时间内提出注册申请,但是仍应尽可能及早地提出注册申请,并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声称具有优先权。
■ 是否需要提交公约优先权文件?
答:除非商标注册处如此要求,否则无需提交。一般而言,当有与申请商标存在可能冲突的在先申请时,商标注册处会要求提供公约优先权文件。
■ 虽然已根据《商标条例》声称优先权,但由于申请的不足之处而延迟了申请日,导致超过了六个月的优先权期,这时是否会丧失优先权?
答:如给予的申请日是在申请公约优先权的六个月后,则丧失优先权。
■ 如何对货品和服务进行分类?
答:第八版的《尼斯分类》适用于《商标条例》。总共有45类货品和服务。
■ 商标注册处如何审查相互抵触的注册申请?
答:基于已存在一个相同或类似的在先申请,注册处对另一注册申请的反对只是暂时性的,除非该在先申请获准注册(参见《商标条例》第5条关于"在先商标”的定义)。
当在先申请获准注册,商标注册处将根据《商标规则》第13(1)条正式提出对另一注册申请的反对。在此阶段,申请人将被要求按《商标规则》第13条规定 的时限消除有关反对原由。当反对仍是暂时性的,即在先申请获准注册及对后一注册申请正式提出反对前,申请人仍可采取措施以消除有关反对的原由,如删除申请 说明中已被在先申请包括的货物和服务。
■ 知识产权署如何处理商标注册申请?
答: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可分为四个阶段:
(1)检查申请是否有不足之处;
(2)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条例》的规定;
(3)接纳申请,并公布申请详情;任何人可就申请提出反对;
(4)将有关商标注册,并发出注册证明书。
■ 如某日本公司已提供公司的英文名称,商标注册处会否仍要求该公司提供公司日文名称的音译?如该公司在提交注册申请时没有提供公司名称音译,这是否一项不足之处?
答:由于日本公司在日本的公司注册纪录册上以日文字注册公司名称,我们会按惯常做法,要求该公司提供公司名称所用日文字的音译。申请人可在提交注册申请后才提供公司名称音译。此举不会影响申请的提交日期。
■ 商标注册申请途中可否补交资料,注册申请中的不足之处是否会影响申请的提交日期?
答:申请人必须在注册处通知之日期后的两个月内补救注册申请中的所有不足之处,此两个月的期限不可要求延展。如申请包括以下资料,注册处将授予申请提交 日期:商标注册的要求,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关于货品或服务的描述,以及关于商标的图示。如申请未包括上述资料,则无法授予申请提交日期。如申请中的其他 资料有所不足,只要申请人在两个月内补救,就并不影响申请提交日期的授予。
■ 申请人何时知道其注册申请已获编配提交日期?
答:注册处将尽力在收到申请之后的短时间内查核申请是否有不足之处。如申请符合申请日期需提交规定文件的要求,注册处将会把申请提交日期通知申请人。但如申请有不足之处,将发通知请申请人予以补救。
■ 如果我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会否构成侵权或假冒行为?
答:如果你未经许可,把他人的注册商标或类似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即会构成侵权。如你的商标跟某驰名商标相类似,即使你的货品或服务与该商标的不同,也可能构成侵权。
如果你以欺诈手段使用他人的商标、业务或公司名称,以误导消费者和损害他人的商誉及声誉,则你也可能因这些假冒行为而被告上法庭。
■ 何谓是否可予注册的聆讯?
答: 是否可予注册的聆讯是由聆讯人员主持的正式法律程序,供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商标法及事实,就注册申请作出正式口述陈词。
■ 如申请人要求进行是否可予注册的聆讯,当局会如何处理?
答:注册处会向申请人发出聆讯通知,述明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申请人可在该聆讯通知的日期后的 14 日内,采用表格 T12 提交他打算出席聆讯的通知,并缴交订明的费用;有关费用概不退还。聆讯人员会在指定日期聆讯有关个案,并作出决定。
■ 驰名商标毋须在中国香港使用。是否不会因不予使用而被删除?
答:即使拥有人没有在中国香港经营业务或拥有商誉,驰名商标也可得到某程度上的保护 (如拥有人有权反对就不同货品、服务而提出的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但透过注册 (防御商标除外) 而得到的保护必须有实际使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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