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商标注册的重要因素原则解析
一、可注册的商标要素
在墨西哥,可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单词,字母,数字,设计或三维图形。
二、不可注册的商标要素
1、 以动态表现的名称或图形;
2、 构成商品或服务所必须的通用名称的标志或技术词语;
3、 商品的性质或工业功能所决定的已作为公共特征或普通使用的三维形状,以及本身不具有显著特征而为日常所使用的产品的形状;
4、 从整体特征上看对其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有描述性的三维名称,图形和形状,包括对商品的种类,质量,功用,价值,原产地或生产日期有描述性的词;
5、 互相独立的字母,数字或颜色,但它们的组合或伴有诸如图形,名称等要素而具有显著性的除外;
6、 未经授权,抄袭或模仿任何国家,省份或城市的旗帜,徽章和标志,政府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标记以及全称或缩写,其他官方正式承认的组织,其中包括 该组织的口头名称。
7、 未经授权,抄袭或模仿国家的官方印章,硬币,纸币,纪念币或任何国内外法定货币的标记的;
8、 抄袭或模仿官方承认的展览会,博览会,大会,文化和体育赛事的名称,装饰图案或奖章的标记的;
9、 用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的地理名称和地图以及民族或种族名称并且可能就其来源造成混淆或误认的;
10、 因出产某种商品而出名的乡镇或地点的名称,该地点名称在属于个人所有时极为特殊或不可能造成混淆,或经过了所有人的同意除外;
11、 未经本人同意,或未经已亡故的人的健在配偶,最近血亲或拟指血亲的同意使用他人名称,模拟像,签名和肖像的;
12、 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名称和小说或人物的名称;但依有关法律已取得作者同意的除外;
13、 可能欺骗或误导公众的三维图形,名称或形状,包括就其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组成或质量作虚假表示的;
14、 注册当局认为与在墨西哥已经驰名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三维图形,名称或形状;
15、 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与已经注册有效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然而,如果申请注册相同或相似商标的申请人系原商标的所有者,且这种商标仍旧是用于相关产品或服务上时,该商标则准予注册;
16、 与主要业务是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提供相同或相似服务的公司或工业、商业或服务组织的商号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但该商号应当在商标注册申请日或使用日之前已经使用的除外;如果上述商号是由使用该贸易名称的使用者提交的,则不予注册;
17、 其他语言的翻译,擅自更改拼写或造字,不准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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