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公司注册资本增减的条件及手续
2018-02-23 15:04 来源:www.poagent.com 点击:次 编辑:易辰国际
澳门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增减的条件及手续
澳门公司资本之增加
(方式及限制)
一、公司资本之增加,得透过新出资或可动用之公积金之并入为之。
二、未完全缴付最初之公司资本或上一次增加之公司资本时,不得议决公司资本之增加。
(决议之要件)
在增资决议内应明确列出:
a) 增资方式及增资金额;
b) 公司新出资之票面价值;
c) 增资之出资缴付期;
d) 将并入之公积金,但以公积金并入作增资者为限;
e) 增资是否仅限于股东参与及有关条件,或是否容许第三人,尤其是以公开认购方式参与;
f) 是否设立新股或股份,或是否只增加现有之股或股份之票面价值。
(以新出资作增资)
以新出资作增资之决议,仅得在遵守法律所定限制下,容许延迟缴付出资。
(以公积金并入作增资)
一、如以公积金并入之增资未在通过有关营业年度帐目之股东会上议决,亦未在随后之六十日内议决,该决议仅得在通过特别资产负债表之同时为之,而该特别资产负债表须按年度资产负债表之规定编制、通过及登记。
二、公司之自有股或股份应随增资而增值;但股东另有决议者除外。
三、股东出资须受用益权约束时,以并入公积金作增资所产生之新出资,亦应以相同之方式受用益权约束。
澳门公司资本之减少
(减资决议之要件)
一、减资决议应解释减资之目的,并说明其方式,指出属减少出资之票面价值抑或消除出资;如消除出资,则说明何种出资受减资之影响。
二、非因亏损而作出之减资仅得在公司之资产净值至少超出资本、法定公积金及章程所定之强制公积金之总和百分之二十之情况下议决;该资产净值须以核数师或核数师合伙编写之报告书证实,而有关决议须附有该报告。
(决议之登记及公布)
减少公司资本之决议,应予以登记及公布。
(减少公司资本之生效时刻)
公司资本于减资决议登记后即行减少。
(公司债权人之保障)
一、在减资决议公布前已设立且不能要求清偿之债权之债权人,如在决议公布后三十日内要求担保,则应对其提供担保;公布决议时,应通知债权人本款所指之权利。
二、债权经已获得担保之债权人不得行使上款所赋与之权利。
三、基于资本之减少而对股东所作之给付,仅自减资决议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后且在偿付债权人或对要求担保之债权人提供担保后方得为之。
(因亏损而作出之减资)
一、上条之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 因亏损而作出之减资;
b) 为设立法定公积金或追加法定公积金而作出之减资。
二、在上款规定之情况下,股东并不获免除缴付公司资本之义务。
澳门公司同时增资及减资
一、可议决将资本减至低于法律为有关种类之公司订定之最低限额,只要议决时明确规定在作出该决议后六十日内将资本增至相等或高于该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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