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加利福尼亚设立注册公司营业执照许可的程序
2017-01-11 16:11 来源:www.poagent.com 点击:次 编辑:易辰国际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司设立(1) 外国或外州公司须先向加州州务卿办公室(Secretary of State's Office)办理代理人及营业住所之登记。此外,外国公司尚须提出其国家政府机构所出具的「营业良好证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州务卿办公室通常在二、三周内即会批准。
须缴交申请费及每年缴纳最低营业权税(Franchise Tax)。
(2) 加州就业发展局(Employ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负责提供与就业有关的资讯,协助雇主招聘合格员工。按加州所得税法及失业保险条例之规定,每一公司均须向就业发展局办理登记。
(3) 在加州开设办事处之程式如下:
a. 向州务卿办公室 (SECRETARY OF STATE'S OFFICE)申请设立许可:
依据其他州或国家法律及规例设立之公司,须向州务卿申请外国公司之声明及指定表(STATEMENT AND DESIGNATION BY FOREIGN CORPORATION),并确认该公司在加州之代表人及主要办事处地点。
外国公司须提出其表现良好证书(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以表示此公司在其国家有良好表现,此证书须向所在国的有关单位取得,并以英文表达。在收到外国公司的声明及指定表格以后,州务卿办公室约需六至八周时间核发资格符合证书(CERTIFICATE OF QUALIFICATION)。
外国公司每年须提出外国公司声明(STATEMENT BY FOREIGN CORPORATION),并缴付三五○美元之申请费及至少八百美元之特权税至州务卿办公室,获准设立之外国公司须逐年报税,因加州税法複杂且执行严格,故于准备申报税款时,应寻求详细明确之协助。
b. 申请公司名称:公司应于成立前向州务卿办事处询问并肯定该名称之可行性,若该名称与其他已登记名称重複时,应注册为假定商务名称。假定商务名称声明(FICTITIONS BUSINESS NAME STATEMENT)须交给注册申请人主要商务所在郡之办事员,另注册申请人须在卅天内将该声明刊登于郡内通行之报纸,每週刊登乙次,连续刊登四星期,并提出刊登具结书(AFFIDAVIT)予郡办事员。
c. 申请地方执照与营业许可(FILING FOR LOCAL LICENCES AND PERMITS):在各郡及城市个别地区开办商务需有执照,建筑物的使用亦需执照。商务执照费用因地区而异,可能统一收费(FLAT RATE)或根据营业值之百分比及各种因素组合而定,另公司亦须缴纳动产税并向郡的税务机构注册。
d. 申请商标或服务标志:公司须向州务卿办公室申请注册其商标及服务标志,递呈商标及服务标志注册表(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 AND SERVICE MARK)。有关此方面之规则甚为複杂,须特别加以注意。
e. 申报加州交易及使用税(FILING FOR CALIFORNIA SALES AND USE TAX):依据交易及使用税法,每一有形动产的销售,须向加州平等委员会申请销售商许可证。若动产拥有权及所在地变更时则须重行申请,申请销售商许可证须填报申请单(APPLICATION FOR A SELLER'S PERMIT AND REGISTRATION AS A RETAILER),并附缴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声明(STATEMENT OF FINANCIAL CONDITION),通过平等委员会之审核后,将发给许可证以张贴于每一商业营运处所。
f. 加州就业发展局之简介:加州就业发展局(CALIFORNIA EMPLOY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负责提供与就业有关之资讯,帮助雇主觅得合格合适的员工。按加州所得税法及失业保险条例,每一公司均须向就业发展局登记,该局并提供有关税额扣缴、保险、分担金等广泛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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