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商标申请异议过程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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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国家的产品一直是国民非常认可的,所以很多国内的企业选择在澳大利亚申请商标,打澳大利亚的品牌,这一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商标异议申请的情况,下面给大家详细的分析解答。
澳大利亚商标申请异议程序以及绝对理由情况分析
澳大利亚商标异议程序置于商标申请前,即先进行实质审查,再公告,公告结束后进入注册程序。澳大利亚商标异议只可针对整个申请,不可针对部分商品/类别异议,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延伸至澳大利亚的商标,异议程序与本国商标申请相同且可作为在先权的引用。
澳大利亚商标可基于以下理由提出异议:
1、在先商标权;
2、违反禁止性规定;
3、恶意抢注;
4、本地注册的公司名称;
5、在澳大利亚驰名的国外公司名称;
6、在先版权或外观设计权;
7、《巴黎公约》六款之二,即未注册的公约成员国的驰名商标;
8、《巴黎公约》六款之七,即代理人抢注;
9、《巴黎公约》八款,即厂商名称;
10、《巴黎公约》六款之三,即国旗国徽、国际间组织等名称或图案;
11、有碍公共道德;
12、违反其他法律。
在澳大利亚商标异议程序中,商标的在先使用可对抗在先申请,澳大利亚是以商标使用在先为原则的国家。
商标异议流程
1、异议通知:公告期3个月内,任何人可向该商标提出异议,异议理由可在异议通知提交后1个月内补交。
2、应诉通知:申请人在接到异议通知的1个月内,提交应诉答辩通知,不需理由,只需表明进行程序的意图。
3、法定声明(提交证据):异议人在申请人答辩提交后3个月内提交证据,以法定声明的方式提交。
4、法定声明(提交证据及理由):申请人对异议人的证据在3个月内作出回应,必须也是一些证据,以法定声明方式提交。
5、聆讯
澳大利亚《商标法》的第四部分中第二部分的39-43条规定了拒绝申请注册的绝对理由,现将这些规定列出如下:
39.包含某些标记的商标
(1)如果一商标包含某种标记,或由它组成,根据依照第18条制定的《细则》,这种标记不可用作商标,则该商标注册申请必须被驳回。
即(a)含有“专利”、“获得专利的”、“御准授予专利的”、“国际商标保护”、“注册的”、“注册设计”、“版权”、“新植物品种保护法”等,或与上述词语效果或意义相同的词
(b)含有“伪造”或影响等同的词
(c)澳大利亚或其他国际及地区的国旗、国徽或政府机构的标志
(d)澳大利亚市、镇或公共机构、公共机关的标志
(e)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的标志
(2)如果一商标包含下列内容,或由其组成,以至于可能被认作该标记,则该商标注册申请应被驳回:
A、本段所指的标记
B、与下列各项十分近似的标记:
a、在A中所述的标记
b、第(1)段所述的标记
40.不能以书面形式表现的商标
41.不能区别申请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注:如果申请人证实因为他在申请日前使用该商标的程度,该商标区分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则该商标被认为能够将指定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
42.不良商标或其使用违反法律的商标
43.可能造成欺骗或引起混淆的商标
在下述情况下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被驳回,即该商标或商标包含的标记中含有某种含义并且当该商标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时可能造成欺骗或引起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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