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标可注册的构成要素
阿政府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近来接连不断地突击检查一些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公司。目前阿联酋是巴黎保护工业产权委员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98年3月,阿政府决定对92年颁布的版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进行修订以达到国际标准。
阿联酋商标法规定,商标如果含有以下部分则不得获得注册:
1、商标缺乏显著特征或仅仅由商品或服务的普通名称或图形组成的;
2、违反公共道德或秩序的标志;
3、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际组织或机构或者外国的旗帜、国徽或其他标志或者类似标志,除非得到相关主管机构的授权;
4、红新月或红十字的标志,或者与其类似的标志,或纯宗教性的标志;
5、作为商标使用后会造成对商品或服务的产地、产源误认的地理名称;
6、第三人的姓氏、姓名、肖像,除非在使用前得到本人或其后人的同意;
7、申请人不能证明其合法享有的头衔或荣誉;
8、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或含有商品或服务的产地、产源或其他特征的虚假信息的,或含有虚构、模仿或虚假商号的商标;
9、法律禁止与其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商标;
10、商标注册后会削弱其他商品或服务的价值的;
11、商标含有如“享有特权”、“已注册”、“已注册图案”、“版权”或“仿冒构成伪造罪”等字样或类似字样的;
12、拥有国际声誉的外国商标除非是由原所有人提出申请,否则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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