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注册的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会怎么样呢
2019-08-14 17:28 来源:www.poagent.com 点击:次 编辑:易辰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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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明确的规定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此商标。简称商标撤三。主要是为了一些闲置资源浪费,有人想注册这个商标但是已经申请完成,可恨的是有人注册完成了不使用,对商家是有影响的。在商标撤三案中,使用证据是最重要最关键的一环,所有的成功与失败也都围绕着使用证据展开。
发票是经营活动中的收款凭证,也最能有效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企业在填写发票时,应注意写下注册商标全称,并妥善保管,以备不时之需。另外,打印的发票会比手写发票更有说服力。企业的合同,往往会涉及到非常多的条款,但是却很少有人注意到应该添加针对企业商标的条款,因此在涉及到纠纷时,合同没办法作为有力的证据。企业在签订合同和协议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关于商标的具体事项。
商品或服务的外包装,一直以来都是使用证据里最有效的证明之一。不过要注意的是,包装需要有生产日期,以便证明确实在三年内使用。与包装差不多,企业的广告宣传也一直是使用的有力证据。虽然电视、广播中的广告证据不太容易保留,但报纸、杂志、博览会等证据,既能提供时间证明,也能提供使用证明。
产品进行经过检验后的检验报告,上面会有时间和商标信息。以上几种证据,是商标撤三案件中最经常使用到的几种证据。不论是想要撤三别人,亦或是想要防止被撤三,都要从这些证据入手进行调查和保留。此外,如果被人提起撤三,“撤三答辩通知书”是直接寄给商标权利人的,所以商标权人要注意自己的商标注册地址是否有效,否则错过了通知文书,2个月内不进行答辩,商标被撤销了还被蒙在鼓里。
《商标法》中还规定,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予撤销该商标。例如因上市审批等原因导致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则属于“有正当理由”,不能撤三。如果商标暂时停止使用是因为自然灾害、国家政策等原因,也是可以视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也不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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