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判决“山东腾讯”构成商标侵权?
2019-07-11 17:45 来源:www.poagent.com 点击:次 编辑:F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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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发生了一件事情,立刻就引起了好多吃瓜群众的围观,“腾讯”相信大家对这个代名词都是十分的熟悉的,我们手机上有好多软件都是腾讯的,比如:年轻喜欢玩的王者荣耀,广受热爱的腾讯视频等等,那么这次的时间就和“腾讯”有关系。在山东出现了一家以“腾讯”作为企业旗号的公司,全称为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此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
据了解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获准注册“腾讯”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962827号,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范围包括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2004年4月28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23年2月27日。
而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他们自己运营的网站首页显示有“腾讯传媒”、“腾讯集团”字样,该网站“DM广告”点击进入发现,被告所做的广告设计中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字样且突出使用“腾讯”二字。原告认为,被告的此种行为已经侵犯原告的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腾讯”企业字号的使用同样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以上描述,我们基本上就可以知道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触犯了商标侵权,有人会问什么是商标侵权呢,商标侵权就是指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允许,在一样活着时类似的商标上和已经注册了的商标相同或是类似,或者干预,妨碍了商标注册人使用他注册的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一种这一行为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就是说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第二种就是必须是行为人作出了损害事实,这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所有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当我们的商标被他人侵犯时,我们要拿出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获准注册“腾讯”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962827号,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范围包括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2004年4月28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23年2月27日。
而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他们自己运营的网站首页显示有“腾讯传媒”、“腾讯集团”字样,该网站“DM广告”点击进入发现,被告所做的广告设计中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字样且突出使用“腾讯”二字。原告认为,被告的此种行为已经侵犯原告的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腾讯”企业字号的使用同样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以上描述,我们基本上就可以知道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触犯了商标侵权,有人会问什么是商标侵权呢,商标侵权就是指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允许,在一样活着时类似的商标上和已经注册了的商标相同或是类似,或者干预,妨碍了商标注册人使用他注册的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一种这一行为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就是说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第二种就是必须是行为人作出了损害事实,这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所有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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