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香奈儿“双C”商标维权败诉中看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2019-07-04 17:44 来源:www.poagent.com 点击:次 编辑:易辰国际-song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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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撤销一审判决,认为香奈儿没有充分证据表明被告叶某对香奈儿“双C”商标侵权或造假,裁定叶某对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侵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叶某所经营的商店在销售涉案商品的时候,该商品的形状被当做商标来使用。”此外,法院认定,没有任何情况的证据表明,叶某以任何方式就产品的来源误导消费者,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具有一般认知水平的普通消费者会认为他们是在购买香奈儿产品。”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 "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仅仅依靠产品的形状是否可判定侵权?涉案珠宝的‘双C’形状是否应该被视为商标,还是视为装饰功能?如果‘双C’商标是带有识别功能的,消费者有可能对产品的来源感到困惑吗?显然具有一般认识水平的消费都不会认为,他们是在购买香奈儿产品,所以并没有购成商标侵权行为。
香奈儿公司为了保护商标权和品牌形象,有过多起诉讼经验。对任何可能造成误解的仿冒商标和品牌,香奈儿的做法几乎是零容忍。虽然这次商标维权失败了,但是香奈儿公司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力度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对于商标、商品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我们一定要结合保护范围的区分性和弹力性作出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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