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外观专利的重要性
2019-05-21 17:43 来源:www.poagent.com 点击:次 编辑:易辰国际-P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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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营游乐设备的罗先生遇到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问题。据罗先生介绍,其名下的a公司长期研发游乐设备, 2018年6月,a公司针对一款新产品“某某乐园”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2019年4月,经营同类型游乐设备的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诉称“某某乐园“的外观与其2017年12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近似,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要求罗先生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
罗先生对此感到很疑惑,为何b公司已经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情况下,a公司仍然能就类似产品作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现在两家公司都有近似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下, b公司是否还能够依据该专利来起诉a公司?
首先,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我国实行的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即只对专利申请法定形式要求进行审查,不审查申请的实质内容,《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部门做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正是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不做实质性的审查,故此在b公司已经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之后,a公司亦能就近似的产品作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
此外,根据《专利法》关于“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及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关于保护在先权利的基本原则,依照《专利法》有关“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以及“先申请原则”的规定,a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涉嫌重复授权,可能构成对在先专利即b公司专利权的侵犯,故b公司是可以依据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来起诉a公司侵权,并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外观设计专利因为仅作形式审查,取得某一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并不能代表该授权是稳定而有效的,可能会因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无效,亦有可能因丧失新颖性而无效。权利人在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时,应对该风险有一定的了解,避免在经营中因此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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