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卖货被告侵权
2019-05-14 17:26 来源:www.poagent.com 点击:次 编辑:易辰国际-song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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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是一位全职妈妈,在照顾孩子的闲暇之余做起了微商,在朋友圈销售某品牌化妆品。王女士拍摄了带有该品牌商标标识的商品图片发布在朋友圈。
该化妆品品牌企业诉称,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权利,其从未许可王女士销售相关产品。王女士未经公司同意,在微信朋友圈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王女士无法证明所销售化妆品的合法来源。经鉴定,王女士销售的商品也并非正品。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王女士的行为侵害了该化妆品品牌企业的商标权,判令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微商,一是要坚持诚信无欺,做到正规渠道进货;二是要保留好相关凭证,以备必要时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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