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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香港商标法

2017-11-13 10:02 来源:www.poagent.com 点击: 编辑:易辰国际
一、香港商标法概要
        香港商标法是参照英国商标法制定的,与英国同属于英美法系。香港商标的注册基于使用在先原则为主,申请在先原则为辅。新的香港知识产权法在2003年4月4日开始实施。
香港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形状商标、气味商标的申请注册。
        在香港,商品与服务分为45类,与国际商品及服务分类相同,在一个申请之下可涵盖多于一个类别的货品/服务。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一)需具有显著性。
    (二)有关商标不可以是货品或服务的描述。
    (三)有关商标不可为该行业的通用语言。
    (四)就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未有其他人已经注册或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三、不可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
        在新商标法例中,商标注册处可以根据两种理由反对某一商标的申请:
    (一)绝对理由:
        1.不符合“商标”的涵义规定的标志;
        2.欠缺显著特性的商标;
        3.纯粹由可在行业或业务中用作指明货品或服务的种类、质素、数量、原定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货品或服务的其他特性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4.纯粹由在现行的语言中或在有关行业的诚实和已确立的做法中已成为惯用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5.如任何商标在注册申请日期前已因其付诸使用而实际上具有显著特性,则不得凭借第(2)、(3)或(4)款而拒绝注册该商标。
        6.任何标志如纯粹由该货品本身的性质而产生的形状、为取得某技术上的成果而需有的该货品的形状或赋予该货品重大价值的形状所构成,则不得就货品而注册为商标。
        7.如任何商标违反广为接受的道德原则,或相当可能会欺骗公众,则该商标不得注册。
        8.如任何商标根据或凭借任何法律遭禁止在香港使用;或任何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则该商标不得注册或在其遭禁止使用或在其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范围内不得注册。
        9.如任何商标是由国旗、国徽、区旗、区徽或其设计式样所构成的或载有上述项目,则该商标不得注册。
        10.任何商标如属国徽或某些国际组织的徽章等所指明的情况,则不得注册。
        11.如注册申请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提出,而拒绝注册的理由只就该等货品或服务中的某部分货品或服务而存在,则该项拒绝只适用于该部分货品或服务。
    (二)相对理由:
        1.符合以下情况的商标不得注册─
        (a) 该商标与某在先商标相同;
        (b) 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前者”)提出,该在先商标
则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后者”)而受保护,而前者与后者相同。
        2.符合以下情况的商标不得注册─
        (a) 该商标与某在先商标相同;
        (b) 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前者”)提出,该在先商标
则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后者”)而受保护,而前者与后者相类似;
        (c) 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用该商标相当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
        3.符合以下情况的商标不得注册─
        (a) 该商标与某在先商标相类似;
        (b) 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前者”)提出,该在先商标则
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后者”)而受保护,而前者与后者相同或相类似;
        (c) 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用该商标相当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
        4.在符合第(6)款的规定下,如任何商标─
        (a) 与某在先商标相同或相类似;
        (b) 拟就某些货品或服务(“前者”)而注册,该在先商标则是为某些货品或
服务(“后者”)而受保护,而前者与后者并不相同亦不相类似,而该在先商标有权根据《巴黎公约》获得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且在无适当因由的情况下使用该在后商标,会对该在先商标的显著特性或声誉构成不公平的利用或造成损害,则该在后商标不得注册或在上述构成不公平利用或造成损害的范围内不得注册。
        5.在符合第(6)款的规定下,如任何商标在香港的使用可─
        (a) 凭借保护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所使用的未经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的任何法律规则(尤其是凭借关于假冒的法律)而予以阻止;
        (b) 凭借任何在先权利((a)段或第(1)至(4)款所提述的除外)(尤其是凭借关于版权或注册外观设计的法律)而予以阻止,则该商标不得注册或在上述可予以阻止的范围内不得注册,而任何因此而有权阻止使用某商标的人,在本条例中就该商标而言,称为一项“在先权利”的拥有人。
        6. 除非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的拥有人在根据反对注册的法律程序进行的反对注册的法律程序中,有基于第(4)及(5)款所述的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的理由而提出异议,否则不得基于该等理由而拒绝将有关商标注册。
        7.如注册申请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提出,而拒绝注册的理由只就该等货品或服务中的某部分货品或服务而存在,则该项拒绝只适用于该部分货品或服务。
        8.凡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的拥有人同意有关商标的注册,则本条并不阻止该商标的注册。
        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出现某人的姓名或其标志,审查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该人的认可文件;如该人在近期内死亡,申请人可以从其法定代理人处获得认可文件,如缺乏这种认可文件,审查官可以拒绝注册该商标。
        单一化学元素或化合物(非混合物)通用或公认的名称,不得作为化学物质或制剂的商标办理注册,任何事物,如在使用中可能造成欺骗或混淆,或违背法律或道德,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权受到法律保护,或属于丑恶事物,将不予办理商标注册。
四、申请人资格
        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或打算使用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任何对一已使用或打算使用的商标声明所有权的人都可申请商标注册(尚未正式构成法人的新实体亦可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都可备案登记为注册商标的注册使用人,并可有条件有限制或无条件无限制地使用全部或部分的注册商品或服务(作为防御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除外)。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须以订明方式向处长提交。
        申请须采用其中一种法定语言提交,并须符合《商标条例》及《商标规则》就以两种法定语言或其中一种提供资料或将文件翻译成两种法定语言或其中一种的译本所订的规定。
    (二)审查
        在提交申请后,审查官须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注册规定,审查官须在他认为有需要的范围内就在先商标进行查册。
        申请人如在订明的限期内没有对该通知作出回应;或在该限期内既没有令处长信纳注册规定已获符合,亦没有修订该项申请以符合该等规定,则处长须拒绝接纳该项申请。
        处长须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最终是否接纳该商标注册的决定。
    (三)公告
        如处长根据申请的审查结果接纳商标注册申请,则关于该项申请的详情须在官方公报中公布。
    (四)反对通知
        1.提出反对
        反对商标注册的通知须在自有关商标注册申请的详情公布的日期起计的3个月期间内采用指明表格提交。
        反对通知须载有反对理由的陈述,反对人须在提交反对通知的同时,将该通知的副本送交有关申请人。
        处长可应任何人在指明的限期内将提交反对通知提述的任何东西的时限延展2个月,但该时限不得进一步延展。
        2.反陈述
        申请人须在接到反对通知副本的日期后的3个月内,提交列出以下项目的反陈述─
        (a) 他赖以支持他的申请的理由;
        (b) 在反对通知内指称的并获他承认的事实;
        (c) 在反对通知内指称的但他否认的事实及他的理由(如他打算在聆讯中提
出事情的另一版本,则列出其事情的版本);及
        (d) 在反对通知内指称的但他不能够承认或不能够否认的事实。
        申请人须在提交反陈述的同时,将该反陈述的副本送交有关反对人。
        处长可应申请人在指明的限期内将提交反陈述的时限延展2个月,但该时限不得进一步延展。
        如申请人没有在指明的限期内或在延展的限期内提交反陈述,则他须当作已撤回他的申请。
3.支持提出反对的证据
如申请人在指明的限期内或在延展的限期内提交反陈述,则有关反对人须在接到反陈述副本的日期后的6个月内,提交支持他提出的反对的证据。反对人须在提交证据的同时,将该证据的副本送交有关申请人。
        如反对人没有在指明的限期内提交证据,则他须当作已放弃他提出的反对。
        4.支持提出申请的证据
        如反对人在指明的限期内提交证据,则有关申请人须在接到反对人的证据副本的日期后的6个月内提交支持他的申请的证据;或表明他不打算提交证据的陈述。
        申请人须在提交证据或陈述的同时,将该证据或陈述的副本送交反对人。
        5.回应证据
        如申请人在指明的限期内提交证据,则有关反对人可在接到申请人的证据副本的日期后的6个月内提交其他证据,但该等其他证据须严格局限于回应申请人的证据的事宜。
        如反对人提交其他证据,他须同时将该证据的副本送交申请人。
        除获处长许可外,任何一方均不可提交进一步的证据。
        6.定出聆讯日期
        在提交证据完毕后,处长须为聆讯定出日期、时间及地点,并须将该等详情以书面通知各方。
六、其他
     (一)续展
        续期的要求及续期费用的缴付必须在注册期届满之前作出;如该项要求以及该项续期费用的缴付未有在注册期届满之前作出,则可在订明的不少于6个月的较后期间内作出,而在该情况下,有关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必须在该期间内缴付一笔额外的订明费用。
        注册的续期自先前的注册期届满的日期起生效。
    (二)转让
        注册商标可就其注册的全部或一部分商品或服务实行附带商誉或不附带商誉的转让或移转。商标转让的申请或通知须由作出该项转让的转让人签署,或由他人代其签署,或连同足以证明该项转让的文件证据。
    (三)撤销
        撤销商标注册的申请可由任何人向处长或向法院提出。
        商标的注册可基于以下任何理由而遭撤销:
        1.该商标是就某些货品或服务注册,但在一段至少3年的连续期间内,该商标的拥有人没有在香港真正地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用该商标,而该商标亦没有在该拥有人的同意下在香港真正地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用,且并没有能成立的理由不予使用;
        2.该商标在有关行业中已成为该等货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或该商标在有关行业中已获广泛接受为是描述该等货品或服务的标志;
        3.该商标就某些货品或服务注册,而由于该拥有人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对该商标的使用,或他人在该拥有人的同意下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对该商标的使用,以致该商标易于误导公众,尤其是在该等货品或服务的性质、质素或地理来源方面;
        4.就商标的注册而记入注册纪录册的任何条件遭违反或不获遵守。
        如商标是就某些货品或服务注册,而撤销注册的理由只就该等货品或服务中的某部分货品或服务而存在,则撤销须只关乎该部分货品或服务。
    (四)侵权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制裁,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依据普通法对商标假冒进行制裁
        对非注册商标的仿冒,可以依据普通法提出诉讼,香港的普通法与英国相同,香港没有明文管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如果被告在贸易过程中将其商品或商业活动,假充原告的商品或商业活动,原告可对其提出诉讼。
        2.依据刑事法律对商标侵权进行制裁
        根据香港商品说明条例,侵犯注册商标权在某些情况下会触犯刑事法律,香港海关是惟一负责执行该条例的政府机关。海关人员有权入室搜查并可带走任何附有假冒商标的商品及有关侵权行为的文件,所有起诉将由政府提出,而有关罚款亦归政府所有。
        3.依据民事法律对商标侵权进行制裁
        在民事诉讼中制裁对注册商标、专利、注册设计、版权的侵权及假冒,成功的原告一般可达到下列目的:
        (1)获得法庭颁发的禁令;
        (2)获得损失赔偿;
        (3)销毁假冒品;
        (4)认定假冒品的制造商及经销商的身份;
        (5)获得由法庭判定的法律费用。
参考文献:
        1.《各国商标法律与实务》
        2.香港知识产权署官方网站
        3.《商标条例》
        4.《商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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