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注册成立公司的几种形式和类型的好处
2016-07-18 10:28 来源:www.poagent.com 点击:次 编辑:易辰国际
1. 以个人名义经营 – Sole Proprietorship (Doing Business As简称DBA或称为Fictitious Name)最简单的作生意方式是用个人名字到经营生意所在的县政府 (County) 登记公司名字,并在本地英文报纸四周刊登四次公告,无公司反对时,就取得该公司名字的使用权,基本上虽有公司名称,实体仍是个人。因为不须要预缴800元 税金,注册费用较少,所以刚开始小本经营生意时可用此形式来经营,但是需注意因实体仍是个人,做生意要负无限责任。等生意上轨道后,应该要尽量用公司(向 州政府成立的公司Incorporated)来作生意,以避免个人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在亚洲公司与个人之间常牵扯不清,公司倒闭或破产了,债权人会到老 板或股东家里搬东西来抵债务;在美国若公司经营困难,股东或许增资、或许重整 (Chapter 11) ,或许破产 (Chapter 13 or 7) 不须要死撑活撑的,所以用个人名义作生意可以说是初期小型企业的阶段,或者是夫妻小型店面的阶段,以节省开销或刚开始的过渡阶段为主的经营型态。
2. 公司(Incorporation in State)
到州政府成立公司,此成立的公司英文名称为Incorporation, Corporation, or Inc.,名称虽有不同,一样都是所谓的股份有限公司。此情况与大陆及台湾是不相同的,公司成立的情况及要求是完全不同的着眼点,华人朋友必须注意。股东 有多少 ? 资本额有多少 ? 公司经营型态,或者股东是否为外国人,对有些公司有影响,对其余则完全没影响,现分别不同的公司型态如后 :
A. 一般的公司(C Corporation) :
股东可为个人亦可为公司或合伙 (Partnership) 或信托 (Trust),要成立时要取公司名字,在州政府查询是否公司名字有重覆,若没有则可保留该名字。公司地址可在商业地址或住家地址或租个信箱均可,但若有 办移民的情况时则最好用商业地址,以防移民局找麻烦。股东的名单,公司资本额,公司重要干部名单(总经理、祕书及财务),可用不同的名字,也可用同一人。 跟国税局取公司报税号码,可用重要成员的社会安全卡号码或用发起人的外国护照复印件,把公司章程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送到州政府审核,州政府盖完章后就算成立了。章程回来后可去订购公司的整套配件,包括公司钢印,公司内部股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记录等。许多的事烦琐但 却很重要。以笔者的经验,许多华人的公司祇拿到公司章程,及公司报税号码 (SS-4),就以为作完了公司的注册事项,实际上很多公司该作的事则完全没作,真正有纠纷时,相当麻烦。例如很多公司没有到州政府报备资本额,或许他们 认为没有报备资本额即表示公司很小,很安心。实际上公司没有报备资本额,表示公司成立资金有瑕疪,股东个人可能要负连带负任;另外公司每年税表是如何申报的,公司总有资本额及净资产。若资本额申报不实,报税资料有瑕疵,会牵涉到伪造文书或其他刑事责任,须要谨慎处理。华人用专业律师的习惯必须养成,对你作生意会是一个很大的帮助,否则在美国作生意风险会相当的大,发生纠纷时花费的沈重代价就无法弥补了。
公司的资本额不须要报的太高,早期许多华人朋友爱摆场面,公司资金报备上千万美元,作生意时别人会知道你公司实力雄厚;但若是你生意作得不顺 利,外面负债很多时,你所发的股票或是你的资金并没有到位,法院会认定是公司借贷给你,你个人须要偿还此资金,可能你个人要宣告破产才能解套了。有个朋友 用旧的机器设备充当他的出资资金,他公司经营不善要破产时,破产法院认定那些设备只值三万元,他当初把此机器设备折算五十万元,他要补足此47万元,公司 才可能宣告破产,这些问题是应该小心的。
B. 小型公司(S Corporation):
在公司成立后你若要选择成立加州小型公司,填写表格 (Form 2553) 寄到国税局即可,并不麻烦。基本上州政府为鼓励此种小型公司,让其享有公司的好处,也让其避免到双重课税的优惠(避免缴公司税及个人税),直接按其股份比 例,申报个人税即可。要成立S公司也有一些限制,股东人数不可超过35位,股东身份必须要有美国绿卡,所以股东不可能是公司、合伙或信托了。
C.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
加州在九十年代才允许此种公司成立,现在许多人喜欢此种类型公司作生意,基本上在房地产开发案件或短期开发案件较适合,但是不是合乎您公司成立的目的,则须看你实际的想法。
一般的公司法律名称叫作“法人”,如果没有经过解散或破产的程序,他是永久存在的。但是有限责任公司 (L.L.C.) 并不会永久存在,一般的情况是他存在的期间较短,在达到公司成立的目的后,就把此种类型的公司解散了。在此类型公司成立时,股东间须要签订一个经营协议 (Operating Agreement),较适合房地产开发案或者其他短期开发案。以往很多房地产开发案用有限责任合伙 (Limited Partnership) 的方式经营,现在较多人喜欢用有限责任公司来经营了。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好处是,他的股东没有双重课税的问题(公司税及个人税),有些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银行建议客人在特定行业使用此型态的公司,值得参考。
3. 合伙 (Partnership):
A. 一般合伙 (General Partnership):
所有的合伙人需负无限责任,同时负责合伙管理。合伙的成员可以是公司或个人,若是个人则要负无限责任,如是公司虽负无限责任并不会影响到个人。现在较少人采用此种型式作生意,因为股东风险太大。
B. 有限责任合伙 (Limited Partnership):
有一主要管理的合伙人 (General Partner) 负无限责任,其余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祇就出资部份负责任,一般有限责任股东并无权管理经营合伙的生意。主要合伙人可以是公司或个人,有些房地产的开发案喜欢用此型态来经营。
到底作生意用何型态来经营对你较为有利 ? 一般来说要知道你经营何种生意,股东的出资及身份,经营期限等相关资料再作判断,对别人合适的公司不见得对你合适,最好请问律师后就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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